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儀器委員會 工作條例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2008-04-28 09:52: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的名稱為: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儀器委員會(以下簡稱監測儀器委員會)。
第二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行業組織,主要以在中國境內從事環境監測儀器及其附屬裝置生產的企事業單位為主,包括有科研、設計、銷售、院校及應用等單位,為行業的發展,以自愿參加為原則組成的跨地區、跨行業的全國性組織。
監測儀器委員會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掛靠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秘書處設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第三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為企業提供聯絡、指導、咨詢等服務,反映企業的愿望和要求,維護行業和委員利益,在企業與政府之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環境監測儀器行業健康發展。
監測儀器委員會積極為委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行業的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對行業改革和發展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與標準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并積極參與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標準的制定,反映行業意見和提出建議,維護委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收集整理國內外環境監測儀器產業發展動態和有關技術資料,建立環境監測儀器產業信息網絡,開展咨詢服務,向委員提供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
(四)開展行業內部協調、防止行業壟斷,促進行業平等競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五)開展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六)組織國內、國際行業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加強技術推廣等活動。
(七)舉辦環境監測儀器產業技術、管理培訓班。
(八)承擔政府、其它有關單位及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委 員
第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會員、專業或兼業從事環境監測儀器的研制、生產、銷售和應用單位,經登記后均可成為監測儀器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可根據情況,吸收主管部門和非會員單位具有較高聲譽和環境監測經驗的領導、專家為特邀委員或者名譽委員。
第七條 委員除享有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測儀器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監測儀器委員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監督權;
(三)參加監測儀器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有權向監測儀器委員會提請組織、協調、研究的共性問題,經協商納入監測儀器委員會的工作計劃;
(四)獲得監測儀器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權要求監測儀器委員會提供生產、科技、經營管理的咨詢服務;
(六)對涉及其它行業和企業之間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有權要求監測儀器委員會予以協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委員除履行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的義務外,還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監測儀器委員會工作制度,執行監測儀器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監測儀器委員會合法權益,并為行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參加監測儀器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監測儀器委員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四)維護監測儀器委員會的團結統一,不組織、不參加有損于監測儀器委員會的一切活動;維護監測儀器委員會名譽,不侵犯其它委員利益;
(五)積極向監測儀器委員會匯報情況,年底各團體委員單位向監測儀器委員會秘書處簡報一年來的工作情況,并對監測儀器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九條 取消委員資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委員資格: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有損監測儀器委員會名譽者;
(二)委員退出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同時退出監測儀器委員會;
(三)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監測儀器委員會活動或不履行委員義務,也未提出有充分理由者;
(四)生產方向改變;
(五)自動提出退會;
取消委員資格由秘書處提出建議名單,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備案并向全體委員及有關方面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委員大會是監測儀器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 委員及委員大會職責
委員一般由委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派的委員單位上層領導出任,委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訂監測儀器委員會工作條例;
(二)協商產生常務委員會等組織機構;
(三)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四)審議委員岬墓ぷ骷蘋?、工作报笅?SPAN lang=EN-US>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及其職責:
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其職責是:
(一)執行委員大會的決議;
(二)在委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行使委員大會職責;
(三)籌備召開委員大會,向委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有權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監測儀器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工作條例》)進行修訂執行,待召開委員大會時提出追認;
(五)決定委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貫徹執行委員大會的決議;
(七)制定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八)審定監測儀器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并向委員大會報告;
(九)聘請顧問。
第十三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至六人,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后,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備案。
第十四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一)接受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領導,貫徹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決議;
(二)組織召開委員大會;
(三)向委員大會報告委員會工作情況;
(四)決定委員大會審議的重大問題;
(五)指導和監督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責
副主任委員受主任委員委托行使主任委員職責。
第十六條 委員會秘書處作為監測儀器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兩人,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提名,與掛靠單位協商,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備案并聘任。
第十七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出內部機構設置和工作人員的聘任,報主任委員決定;
(三)協調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四)組織完成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布置的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委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決議需有參加會議2/3以上會員單位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九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資助;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工作條例》允許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費均交至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監測儀器委員會不以任何名義向委員單位收取會費。
第二十二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用于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工作條例的修改,一般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委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委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完成工作條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主任委員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二十六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終止協議須經委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掛靠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監測儀器委員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掛靠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條例經 2002年9月24日委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監測儀器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工作條例自監測儀器委員會委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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